兒童身心健全成長環境,父母的存在是「懲戒」?還是「保護」、「教養」?
- 高函岑 律師 
- 2023年3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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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之修法草案,原條文: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」,修正為:「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,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,尊重子女之人格,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」,對此有部分聲音質疑,認為修法通過後,父母是否失去對子女管教之權利,惟此修法影響究竟為何?是否有如部分父母們所擔憂,對子女無法可管,還是是給兒童更寬廣健全之身心發展環境?
法律分析:
依法務部112年3月14日修法草案公告內容可知,其係參考聯合國西元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),且包含日本、韓國、法國、德國等國均於西元2000年開始陸續修法,以符合聯合國公約精神,也因此我國法務部亦計畫修法,落實保護兒少身心健全之世界潮流。 依我國於92年公告施行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,歷經多次修法後,現行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第三條前段文字仍維持為: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、教養之責任」。 綜觀該法,對於如何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有更具體規定,除規定政府主管機關為何單位外,對於任何人應對兒少做到何類的保護,如違反有何法律責任,有更具體的規範,例如其中第49條第1項規定即明定:「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:一、遺棄。二、身心虐待。三、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。四、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。五、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。六、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。七、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。八、拐騙、綁架、買賣、質押兒童及少年。九、強迫、引誘、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。十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、槍砲、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。十一、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。十二、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、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。十三、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。十四、強迫、引誘、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。十五、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」。
換言之,在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下,父母即便要行使所謂「懲戒權」,亦不得違反兒少法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規定之限度範圍內。
蘊捷觀點
這次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之修法條文:「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,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,尊重子女之人格,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」,此文字與兒少法之規定相符,父母之於孩子之存在,應為保護及教養之角色,而非懲戒之存在,父母與孩子間之關係應為互信互伴,共同成長,甚至衛福部也有提供許多正向教養資源(用愛教出快樂的孩子-0-6歲正向教養手冊)。
法務部此次修法草案,回歸父母與孩子本質之關係,將具有父權主義下之「懲戒」一次刪除,值得肯定,只是對於其中「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,尊重子女之人格,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」,此不確定法律概念,仍待立法者提供較為具體之判準。
在我國朝向ESG之目標邁進同時,別忘了其中的S (Social)之面向及概念廣泛,創造讓兒童及青少年能在一個維持身心健全之社會環境成長,讓社會整體大環境更為進步,亦為落實ESG之精神。
希望所有孩子都能夠在快樂健康之環境中的平安成長!兒童節快樂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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