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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家相片高函岑 律師

在生時談死,是為了自己也為了真正在乎的人---淺談預立遺囑

M先生早年就離婚一直單身至今,父母雙亡後與唯一的妹妹因個性、事件等原因,早已失聯許久,M先生努力經營自己的事業及生活,並與親如親人的朋友相伴,甚至將朋友的子女視如己出,認作乾兒子乾女兒般照顧,在這些友人及後輩的陪伴下,填補了M先生對於原生家庭的遺憾,因此M先生也想著若他離世,他所擁有的一切也希望能留給真正對他付出關愛及真心的人,可是法律上該怎麼做呢? 


法律分析:

  1. 於前開案例,M先生於法律上可行之作法有多種,包含財產信託、遺贈、預立遺囑等,然而應採何作法最適合,將考慮個案之年紀、財產情況、與繼承人關係等許多因素,來做最終之規劃及選擇,故擬規劃身後財產分配,仍建議與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後,才能做最適當之安排。本文主要係針對預立遺囑部分進行說明,合先敘明。

  2. 民法上關於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有以下幾種方式:1.自書遺囑2.公證遺囑3.密封遺囑4.代筆遺囑5.口授遺囑,由於該條文字為「遺囑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:…」,故若遺囑未依法定形式時,並無法律上效力。

  3. 又依民法第1187條明定:「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」,民法第1223條以下則為針對特留分之規定。因此以本案例而言,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,妹妹為M先生唯一繼承人,即便失聯許久,在M先生身故後妹妹仍有繼承權,而M先生如擬以遺囑方式欲將財產留給非繼承人之友人,仍將受特留分之規定拘束。

  4. 除非個案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之情形,該條規定:「(第一項)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(第二項)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」;換言之,若M先生與妹妹僅為個性不合、曾發生齟齬等情況,即難以該當本條之事由,妹妹則仍有繼承權。

  5. 因此以M先生的情況而言,其僅能於生前先將財產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(例如生前信託、生前贈與),將實質在其名下之財產數額減少,進而降低特留分數額,已達到其想要實質將財產分配予無繼承權之對象。


蘊捷觀點

從過往本所協助客戶辦理類似案件之經驗,分享以下幾點:


這麼多種遺囑形式,應選擇何種方式最為適合?

  1. 以未來爭議性最小的方式而言,其實係於公證人處自書遺囑,並由公證人對該份自書遺囑進行認證,蓋自書遺囑係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並簽名,而在經由公證人依法進行認證,對於該份遺囑之效力,原則上即無疑義,如未來有第三人爭執該份遺囑效力時,此種方式所立遺囑需要推翻機會較小。

  2. 惟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從始至終自行書寫,且不能經塗改[1],因此在立遺囑人係精神、智識可行之情況下是十分適合,然而對於年事已高之立遺囑人而言,或許在體力上會是一大負擔。

  3. 故在選擇遺囑形式時,仍須以個案,包含年齡、智識、精神意識、未來產生爭議之可能性等綜合評估,選擇一適合情況,例如如為年事已高,財產分配上並無太大爭議時,或許可能選擇代筆遺囑。

  4. 至於公證遺囑,雖法律上有一定效力,然而如前所述,爭議最小的作法,係由立遺囑人親筆自書遺囑後,由公證人進行認證,因此公證人多數也更建議此種方式。


唯一繼承人已失聯,身後事是否可以找親近友人處理?

  1.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:「(第一項)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,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,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。(第二項)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,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」。

  2. 於實務上,無論是在醫院或在火葬場,會要求繼承人辦理相關程序,包含辦理死亡證明、領取大體等,以避免後續之爭議,因此如要委託非繼承人處理身後事,則需依前開條例之規定,以遺囑方式委託。

身後信託可以避開特留分規定嗎?

  1. 所謂身後信託,即係以死亡為條件之信託契約,例如信託人死亡後,所信託財產之所有權為受託人所有等約定,此在法院實務上多數認為,此與遺囑無異,故仍須受到特留分之規定拘束,不因該契約名稱為「信託契約」而做不同解釋,以確保繼承人法律上之權利,是以,在此見解下無法以身後信託來規避特留分之規定。

  2. 附帶一提,亦有人會透過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之協助進行家族傳承規劃,此亦為家族企業所選擇之方式,如此可提前進行之財產、稅務、風險等規劃。

[1] 民法第1222條規定:「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其遺囑視為撤回」,故遺囑經塗改會視為撤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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